康平商标注册如何办理?
沈阳商标注册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我对商标注册的过程不熟悉,所以我在查询注册的各种程序上受到限制。如果我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建议,在中国商标局查询商标是否注册,然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是有一定风险的。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后存在一定的失败率,提交的注册信息有可能被驳回,那么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呢?
一、人们对知识产权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目前,申请注册商标的公司越来越多,导致搜索结果数以百计。因此,我们建议您选择正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二、另外,前期要做好准备,提前设计2-3个品牌,以便在品牌不过关的时候,及时把多余的品牌拿出来。
三、对商标名称不予核准或者不予鼓励的,可以在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指导下合理修改。
四、虽然商标查询结果显示可以申请,但提交后被驳回。很多企业不知道原因,而商标查询结果是否准确?其实,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查询不准确,因为在商标查询中存在一个查询盲区,即商标申请已被受理,但一段时间内找不到。所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办法就是尽量保留原来的设计,所以被拒绝的几率相对较小。
五、商标查询是一个需要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含量的问题。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就无法保证查询的准确性。
因此,一般正规组织的商标查询工作由专人负责。商标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具有丰富的商标查询经验,可以采用综合查询、分割查询、跨行业查询等多种方式。以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在申请注册前,我们可以再设计几个商标,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出来后,我们至少可以保证有一定的选择,或者当结果显示商标注册通过率不高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根据其中一家代理公司对原商标进行修改,重新查询并提交申请,以减少商标注册失败的可能性。
这两天有个客户注册文字商标,准备注册的是服装类别的文字商标。商标检索后,确定了商标名称,今天在提交商标内容时,沈阳商标注册文字的字体选择时遇到了问题。由于客户之前选择的字体是一款其它公司拥有版权的字体,所以我司为避免侵权,建议客户不要使用他人版权归属的字体。然后我司通知商标部门同事为客户挑选几款字体,然后给客户进行筛选。
文字商标字体使用不规范导致的后果:
其实在此之前就有商标字体侵权案件:“飘柔”洗发水在中国可谓是家喻户晓了,宝洁公司在申请“飘柔”商标的时候,使用的字体是方正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倩体字体。在2008年方正公司以侵犯倩体字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并索赔150万元。其实类似这种的案例还有很多,为避免很多企业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却因为字体选择原因而发生纠纷,所以小编特意整理了在商标注册时的一些注意事项。
文字商标注册时如何选择字体:
商标注册字体范围可以使用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在商标字体选择的时候,应该尽量去选择一些没有版权的或公认的免费字体,避免在后期企业日益发展壮大后,陷入商标注册字体侵权等一些纠纷。例如(黑体、宋体、仿宋、楷体等)而且使用这些字体时,商标内容比较清晰,符合大众审美。如果企业有特别需求的,可以通过一些设计公司去设计商标文字,然后去找到字体版权所有者去购买该字体授权。注:如使用拥有版权字体,请找版权所有者授权,切勿侵权!
实际使用字体与商标注册字体不同有什么影响:
根据目前我国的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获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意味着,当你商标注册时是什么样的文字,那么在使用过程中,也必须根据注册内容来,否则不具有商标保护效应!如果你在商标注册字体是简体字,而你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使用繁体字的。都属于自行变造后的商标,自行变造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在我国商标管理工作中,对商标注册时内容与实际使用过程中一致,是一贯的原则。但是如果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字体改动变化不是很大的,一般予以商标保护的。例如:()商标注册时是手写体,而在日常使用中用印刷体。或商标注册时使用楷体,日常使用中使用黑体字等情况)
商标注册后想使用其它字体,该怎么办:
如果在商标下证后,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其它字体来表达商标的,建议您再注册一个其它字体的商标。在此注册时刻不必进行商标检索,因为您之前已经注册下来该内容的商标,所以不存在商标驳回。
小编在此建议商标注册时应当认真选择商标注册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类别、商标注册字体等,后期信息变更也应及时去做变更,不然由于自信变造等原因导致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可是很危险的哦。
各商家的生产条件、制作工艺、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也必定有好有坏。消费者选择哪一款产品,质量是决定性因素,不过他们往往会以认知与熟悉程度为依据。直接传递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信息并转化为其心理认识的,是商标。商标意味着产品的一致性,即任何时候购买有此标志的产品,在质量等方面是相同的。
商标有两方面作用:
第一,促使生产者注重产品质量,保持质量稳定,这能够提高消费者忠诚度,保证再生产。
第二,这是无声的广告,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加深其对产品的印象,消费者通过商标了解产品的来源,区分鉴别同类产品的质量,并做出选择。这样,商标成为企业在市场上展开竞争的重要工具。那么,生产者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商标,并进一步发挥其作用?
一者,商标只是无形的资产,若脱离实体经济而存在,恐怕只能在短时间内吸引关注,无法令企业利润取得实实在在的增长。唯有专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以产品创新及提高服务水平为支撑,才能有长远的发展,也才能在可能的纠纷争议中得到认可,站稳脚跟;
二者,在奉行“注册在先”原则的沈阳商标注册领域,一定要增强保护意识,在与企业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性注册,以免被傍名牌的山寨者,或职业商标炒家侵犯权利。
问题一:规章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答: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商标促进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增长空前。近年来,随着沈阳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这些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商标代理机构。本次修改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提供了直接、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为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商标法顺利实施,有效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体现严厉打击的决心和导向,促进公平竞争,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章。
问题二:规章的起草思路是什么?答:规章在起草思路上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遏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明确申请商标注册和从事商标代理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将打击关口前移并实现全流程覆盖。二是配合商标法最新修改,细化商标注册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查时的考量因素,以及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三是强调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将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问题三:依据规章规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有哪些?答:目前商标法中关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条款,规章在第三条对商标法规定的、实践中常见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类型进行集中列举,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行为。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为审查和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解读和正面引导。
问题四:规章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哪些要求?答:为了规范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规章第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不得接受委托及其他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以及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此外,规章明确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问题五:近期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尤其是知名网红敬汉卿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事件。依据商标法和规章规定,将如何处理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答: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刚刚出台的规章,将实现在审查、执法等多个环节有效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如抢注知名网红名字类似案件,对于尚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舆情、举报线索等发现相关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对于已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经审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上述决定或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审、诉讼等程序。此外,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下一步,商标注册部门还将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以体现立法效果和威慑力。
问题六:商标注册部门在实践中将如何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答:审查实践中,如果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存在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注册、交易商标、占用公共资源,及多次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商标等情形,则会继续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具体来说,在认定是否构成恶意申请时,审查员需要综合多项考虑因素和个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如利用商标审查系统中查询申请人的申请历史、转让情况等相关事项,筛查驰名商标、知名地名等禁注词;通过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所在行业、违法记录等进行查询。此外,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涉嫌恶意申请或者囤积注册的,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关说明。
问题七:规章规制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如果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存在恶意申请行为仍然接受其委托办理申请,将如何处理?答:根据商标法和规章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如果查证属实,将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此外,还可以适用其他处理措施,包括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等。
问题八:针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人,在信用惩戒方面会有哪些具体措施?答:实践中,对从事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信用惩戒是非常有效的规制手段。在专利领域已经有了很多成功经验,包括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之一。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制定《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对落实备忘录的操作问题进行细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制定中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也在研究考虑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作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之一。下一步,将仿照专利领域的做法,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在相关规章和文件中予以明确。
问题九:相关部门在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健全内部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在内部监督方面,将健全相关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十:请问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哪些措施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下一步将如何加强?答: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依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进行规制,尤其是近年来将打击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审理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这些措施包括:一是通过梳理典型案例,明确需要规制的包括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等在内的恶意注册行为。二是在审查系统中增加提示功能,对涉嫌恶意注册的申请要求审查员综合考量相关信息,严格审查。三是采取提前审查和并案集中审查等措施,从严适用法律,坚决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四是加强对恶意商标申请的监测,一经发现及时处理。五是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约谈代理机构,加强警示规范和正面引导,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2018年,在审查和异议环节累计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约10万件,2019年第二季度共驳回恶意申请2.4万件,约占同期驳回量的4.2%。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和这次规章的出台,为严厉打击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力度。
下一步,商标注册部门将尽快制定具体规程,对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细化,并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以体现立法效果和威慑力。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准备工作,通过对商标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继续加大商标恶意申请打击力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发挥商标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我们相信,随着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必将进一步规范,营造更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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