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要考虑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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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要考虑哪些标准

作者:辽宁庆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2 08:12:12

沈阳商标注册成功后还需要注意其他几个方面的疑问,如:

1、注册商标大概严厉依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或效劳运用,商标注册人逾越上述规模运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象征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2、商标注册人不得随意改动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许其组合,否则构成商标的不规范运用;

3、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由商标转让中的受让人向国家商标局处置商标转让手续;

4、商标注册人容许他人运用注册商标的,有必要签定商标容许合同,容许人应当自容许合同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处置商标注册后的容许合同备案,此外,容许人还需要监督被容许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效劳的质量。

一、判断标准相同商标主要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的结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近似商标主要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它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那么,如何判断商标的相似性?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商标相同或相的判断:(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是以沈阳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2)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说来,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即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需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标准,专家或智力特别低下者所施加的注意不能成为判断标准。即使是普通人,也考虑商品的具体销售对象。例如,使用在妇女用品上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应以普通妇女购买该商品时的注意力为准;

(2)地的标准比如一个英文商标,在英语国家可能不被认为相同或近似,但在非英语国家,则可能被认定为相同或近似;

(3)物的标准一般说来,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注意程度与所购商品的价值成正比,商品的价值越大,消费者施加的注意力就会越多;反之,商品的价值越小,消费者可能就越不太注意;

(4)时的标准一般说来,消费者的认识能力往往会因时而变,随着知识的增长,其识别能力就会越来越强,即使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消费者的识别能力也可能会因时而变。例如,周末购物时,消费者因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可能会施加较多的注意,而在上班前,火车、飞机、轮船即将出发前购买,其注意力自然较常态有所削弱。

很多本地特产注册商标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地名。但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但是,《商标法》第十条还同时规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谓的其他含义,实质应指其第一含义,如“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沈阳商标注册。专业从事商标注册、商标复议、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变更,续展,注销。

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相应商标的时候,我们知道因为沈阳商标注册难度的关系,所以在我们获取相应商标的过程中,不少人都会选择转让来获得相应商标,但是在商标转让之前,也是有着很多注意事项,那么商标转让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看清商标的有效期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一旦注册,其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因此,当我们进行商标转让的时候,要看清楚转让商标的有效期,如果是将要到期的商标,我们获得了商标不久后还要去进行续展,而续展又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2.注意“缺斤少量”的情况所谓缺斤少量就是指商标转让过程中,商家卖家明明手持联合商标,但商家却将联合商标进行分割处理。只转让部分商标。

3.商标转让“无中生有”即卖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但是谎称持有商标专用权来与买家进行商标转让交易。还有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转让商标是否存在被他人提出争议、撤销申请,申请中的转让商标是否存在被驳回、如驳回后是否提出复审,申请中的商标是否存在被他人提出异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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