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沈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商标往往不仅牵扯到一个商家以及商品的信誉问题,同时还关系着巨大的利益,许多名牌产品在商品质量有保证的同时,价格也往往比较昂贵,而人们识别商品的标志就是商标所以商标往往容易起纠纷,那么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沈阳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并未获准注册,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近几年商标转让的数量逐年增多,原因不外乎这几点
1,商标申请驳回比较多;2,沈阳商标注册周期较长。那么商标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签订合法的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是对商标受让人的一种法律保障。保障商标转让能在公平合法的范围内顺利转到受让人名下。
二,商标转让公证。商标转让公证非必须,企业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不公证,这个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三,注销中转让,有的企业要注销公司,因此把名下的商标转到别的公司名下,你们对于这种情况,尽可能的办理商标转让公证。以免商标局让补正其他文件。
四,商标转让成功后,商标局下发的不是新的商标注册证,而是
商标转让核准通知书,除非企业重新办理商标补证,否则商标局不会重新发新证书的。因此在办理转让的过程中,商标受让人要问商标转让人把商标证书跟合同一起转过来。
五,公司人员私自把旗下商标转到别处公司,针对这种很少见的情况,需要立即以公司名义撤销此次转让。否则商标转让出去真的麻烦了。
如今全球化的时代,需要国际交流。因此很多企业品牌会起一些非常有创意的英文名字来命名。同时以英文命名,用中文和字母结合起来的品牌,不仅增加了商品名称的国际化程度,还使消费者对商品有种洋的感觉,更能促进商品的销售。那么,注册英文商标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情况一:含有国家名称或著名城市的英文商标名称容易被驳回。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的字母商标一般会被引用上述条款驳回。
情况二:英文商标含义负面易被驳回部分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因含义不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作为沈阳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不能注册。
情况三:英文商标字头近似易被驳回因为英文字母的稀缺性,字头的组合较为有限,商标申请人为了达到突出字母商标显著性的目的或让字母商标中凸显企业名称缩写等,在申请的字母商标中凸显了英文字头容易造成商标近似。
情况四:与中文译意商标相同的英文商标易被驳回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在进行注册时,除了对字母要素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其中文含义进行审查。因此有些字母商标因为其具体含义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中文商标相同而被驳回。
情况五:含有国际机构缩写的英文商标易被驳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字母商标不能与上述提到的国际组织名称相同及近似,否则,不但不得注册,甚至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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