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的原因分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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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的原因分别有哪些?

作者:辽宁庆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7 08:34:04

商标变更业务主要是指商标局申请的沈阳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业务,包括商标注册人的姓名、注册地址、代理人等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本身不能变更,这一点尤为重要。接下来,我们将逐一介绍商标变更的业务介绍,具体的办理条件、程序、办理方式和费用,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快速阅读,您将对商标变更业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进而更有效地办理业务。首先,注册商标的各项注册事项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在注册有效期内,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商标注册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注册项目变更手续。只有这样,商标注册人才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首先是商标注册人名称的变更。

比如,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事业单位,由于机制的变化、体制的改革、资产重组等原因,都会变更名称。使用新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简单地继续使用原注册人的名称,应当办理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手续,使变更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成为合法的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因商标没有变更而不能保护其应有的权利。此外,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等注册事项的,还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事项的手续。因为每一项登记事项都反映了一定的权利义务,都与一定的法律关系有关,一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就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事项的必要程序。一是申请变更,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和变更证明材料。经商标局批准的,由商标局出具相应证明并公告。

在变更注册事项时,还要求商标注册人办理,即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时,应当将直接相关的注册商标一并办理。例如,同一商标被注册并用于几种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一并变更,不得只变更一个或者几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核准注册,其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继承、企业合并、合并或者重组发生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商标变更业务,可以通过商标局下属的中国商标网提交网上申请。

如果您在线提交商业申请,需要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新用户注册,并持有电子营业执照。在注册过程中,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注册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完成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要求申请商标数字证书,并使用商标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成功后,如果三年内不使用,该账户将自动注销。需要办理商标网上业务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户注册。申请商标数字证书后,申请人的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线变更用户信息,同时变更名称下的商标注册事项。通过互联网提交商标电子申请的文件、资料,应当符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程和传输方式,否则视为未提交。

电子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局需要申请人补充文件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补充文件、说明或者修改文件、书面协议、证明文件、使用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电子文件的形式等。在此期间,商标局将不接受上述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文件。如果不符合本款的规定,上述文件和材料应视为未提交。提交商标电子申请业务的,应当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全额在线支付商标费。以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收到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超过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银联反馈信息的,视为未提交申请。商务提交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在线服务系统,对电子传递的商标文件进行核查;商标在线系统将通过短信和电子邮件提示申请人核查商标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的手机或电子邮件发生更改,则应修改用户信息。

不方便到办理的,可以委托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此外,还可以到以外的商标局设立的商标审查合作中心,包括广州、上海、重庆、济南、郑州等地。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包括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居留证、台湾居民护照等居留证等);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书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也可以是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文件。登记人为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发给变更证书;登记人为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主管机关发给变更证书;登记人为自然人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变更证明。证书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名称应当与变更前的名称和申请表中申请人的名称一致。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只需要变更中文译文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书。

根据最新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的通知:收费标准由250元改为150元,商标局受理电子文件变更业务免费。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一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期间变更注册商标、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本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条件是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违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变更注册商标。

生产经营者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须办理商标注册。根据本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商标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本法禁止未经新的注册申请擅自变更注册商标。因此,注册商标自行变更的,应当依法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更改注册人的姓名。注册商标需要申请、审批。一般来说,申请人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依照本法规定,变更登记人姓名的,应当申请变更。不申请变更、自行变更登记人姓名的,由本法禁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更改注册人的地址。

登记人的地址属于登记人的基本信息,在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确定行政司法管辖权等方面必须真实。依照本法规定,登记人地址变更为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不申请变更,自行变更登记人地址的,本法禁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是自行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指依照本法规定,除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代理人等注册事项外的其他注册事项,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不自行申请变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由本法禁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大部分沈阳商标注册被拒的原因都是因为与之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大部分商标注册被拒的原因都是因为与之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建议大家的处理步骤如下:

1.核对商标状态信息对于涉及在先商标的相对驳回理由,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首先应核对《驳回通知》中的引证商标信息。核对内容主要包括:引证商标状态、指定商品是否类似等。对于引证商标的状态,首先要和中国商标网上的引证商标状态信息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或者在相冲突的商品和服务上已经部分无效,则在复审中通过提交引证商标的无效信息就很容易克服障碍。

其次,申请人还需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核对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对于和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情形,则可以通过在复审程序中主张商品和服务不类似以克服障碍。

2.对比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审查员在判断商标近似的时候,主要参考商标局编辑印发的《商标审查标准》。因此,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需要基于《商标审查标准》综合分析和判断审查员驳回申请商标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同时判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近似判断是否和《商标审查标准》所描述的具体内容基本一致,是否含有例外情况。如果确有例外情况,如首字母字形明显不同、含义明显不同、整体外观差别显著等,则可以通过主张上述差异并提交词典解释等证据以克服障碍。

3.对于引证商标提交异议、无效、撤销对于引证商标是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的情况,如果引证商标尚未注册,则可以在引证商标初审公告后,依据《商标法》第33条向商标局针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如果上述引证商标已经注册或者该引证商标为不当注册,申请人可及时提交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不予核准或者被宣告无效,则引证商标的障碍将被克服。

另外,由于中国目前闲置商标数量较多,很多引证商标注册人对于引证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或者很多商标注册人实际已经消亡。这些商标可以通过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予以撤销。因此,撤三申请是常用的克服在先商标障碍的手段之一。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后,应核对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是否已满三年。在判断时需要注意:对于曾经经历过异议或者异议复审程序的注册商标,需要在其注册公告日之后起算。

对于国际注册商标,应在18个月审查期限期满后起算。如果引证商标注册确实已满三年,则需进一步通过实地调查或者互联网查询等方式,调查引证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的情况。通过调查,如果确实没有发现引证商标被使用的话,申请人可以对于引证商标提交撤三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被撤销后,则不会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

4.提交同意书或共存协议如果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本身或者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一定差异,则申请人可以考虑和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存。如果通过协商,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出具《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的话,则《商标同意书》或者《商标共存协议》通常可以被主管机关采纳,并作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注册的依据。因此,作为克服障碍的手段之一,申请人可以尝试和引证商标注册人协商请求其出具《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

5.协商商标转让申请人也可以和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转让引证商标。如果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将该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双方可以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被核准转让,则引证商标的障碍将被克服。

商标权与专利权和版权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同,商标是作为商业活动的标志而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实际使用或者说真实的商业使用是商业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和正当理由。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文字、图案等,无论设计多么精美,独创性多么高,都不应当给予商标法的保护,而只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商标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都要考虑商业使用这个因素。TRIPS协议允许成员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前提。我们认为,对注册申请人课以声明意图使用的义务,对于抑制抢注和盲目注册,从而提高沈阳商标注册申请的质量,减轻主管机关的审查压力,节约行政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的、显而易见的意义。鉴于我国商标领域的抢注和盲目注册情况严重,建议规定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文件中须声明对申请注册之商标的使用意图。可能有人担心这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不利于申请人通过预先注册实施商标战略。

这种担心是想当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相反,可以提醒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注册,避免浪费。而且,我们不必像美国那样,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条件,而仅仅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这不会影响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从法律的连续性来看,这项改革与现行商标法也没有冲突,它不过是对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我国1982年《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和2001年修法时,该条均保持不变,仅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做了个别文字调整。该条规定完全可以解释为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退一步讲,将其解释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声明使用意图是无任何问题的。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权衡,采用该项制度都是低成本、高效益而且不会增加经营者负担的改革措施。

商标注销的原因,商标注销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方式,所谓的主观形式,就是商标拥有者自己主动提出放弃该商标的法律保护,从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注销商标的申请。那么商标注销的原因分别有哪些?

一、商标拥有者由于企业转产、合并、破产等原因而资源申请放弃其商标。这种注销商标的方式由于是商标拥有者自愿提出的,因此要提交商标相关的申请文件,并且获取他们的同意才会在真正意义上予以注销。

二、商标的有效期限已过,宽展期也已过,但是商标拥有者仍然没有提出相关的续展申请,也没有及时地缴纳商标的费用,这时商标权无论是不是拥有者自愿放弃,商标注销也会自动生效。因此如果不是想放弃商标权,在一定的限期内应该及时地进行商标续展的工作。

三、商标拥有者的企业倒闭或者是公民已死亡,但是在法律的限期内仍然没有人要求继承和重新注册商标,商标在一定的期限内也会被注销。如果商标拥有者的企业倒闭要自愿申请商标注销,这就需要向商标局提交相关的注销申请书及《沈阳商标注册证》,让商标局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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