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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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作者:辽宁庆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2 08:07:42

由于我国沈阳商标注册管理的不完善,判断和审查方式的落后,导致现在很多公司标志和机构标志未注册。所以理清商标与标志的关系,有助于判断你是否需要注册商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所指的范围有所不同标志(logo)设计是泛称和通称,所有特定意义的图形符号和文字符号都可以叫做标志(logo)。商标设计是:是用于商业领域具有商业目的和商业价值的标志。标志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称商标,以法定注册为准,它受到法律保护。它属于标志(logo)设计中的一种。

2、权利的取得不同标志(logo)作为美术作品不用注册登记,设计完成即自动获得著作权。商标必须经过国家相应机关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3、权利归属不同标志(logo)的设计师和所有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公司都要委托设计师设计标志(logo),那么标志(logo)作为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A.约定归委托人所有;B.没有约定,归设计师所有。商标只属于商标权人所有,这是知识产权范畴。

4、保护的法律不同标志(logo)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标志(logo)可以注册为商标。这个商标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这意味着标志(logo)和商标受保护范围是不同的。标志(logo)的保护范围不如商标广。如果被侵权,受保护的力度也不同。商标的保护力度大于标志(logo)。例如:标志(logo)的著作权属于设计师,标志(logo)被侵权,实际损害了标志(logo)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只有设计师才有权起诉。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

5、受保护的期限不同标志(logo)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一般是50年。商标注册后保护期为10年,可以无限期的续展。

关于商标纠纷案例,近些年可以说层出不穷,从汽车太阳膜领域的上海全景与上海基布兹哈尼塔品牌之争,到上海追得与北京慧鑫盛世大师贴膜商标之争,再到前几年康乐与浙康商标之争及其他刚刚萌芽就沉寂的商标之争,无疑不在业内都引起了巨大反响,但是结果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双方和解、共赢,另一种是双方闹掰,以法律诉讼的形式结束争端。不管是那种方式解决,关于商标所有之间的争端似乎更多的是给品牌带来困扰。

面对此类现象,如何解决商标之争,占据优势地位,而企业又该如何保护好自身的商标,以避免纠纷出现。正如同样闹得沸沸扬扬的百度在线和百度烤肉的商标之争,就有相关专业人士对此表示,虽然双方有着相似的中文名称,但是不属于同一个类别,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同名不同类的商标还有很多,诸如我们熟悉的长城,目前关于这个名称的商标众多,有汽车、电脑、网络服务、机械产品等都有涉及。

可以说,汽车用品行业商标纠纷的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说明汽车用品行业的品牌商发展日渐庞大、渠道市场发展日趋理性,而关于此类商标纠纷,不排除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误区,无论对于因为以色列Hanita进入中国市场未率先注册哈尼塔中文商标,而引起的上海全景与上海基布兹的哈尼塔品牌之争,还是由于上海追得未及时注册所使用的大师贴膜商标,而引起的上海追得与北京慧鑫盛世商标纠纷,或是当前发生的由于沈阳商标注册类别问题而导致的北京欧德巴斯与北京卡奇亚洗车王国商标纠纷,这无疑都是致力于某项领域,并在渠道及终端市场形成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对自身的商标注册保护和防御性商标注册缺乏保护意识的一种体现。

随着汽车用品行业品牌化日渐明朗,很多品牌开始从行业品牌扩建到渠道市场品牌,因此,企业针对自身的商标注册保护,一定要做好防御性商标注册,也就是说最好把相关商标都注册,即便是自己本身并无进军相关行业的意向,但是从长远来讲,防御性商标注册对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全面提升企业的品牌认知度有着巨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情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企业做好防御类商标的注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第一,对于知名企业,特别是在其产品或者品牌已经形成了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做好防御性商标注册对企业长远发展影响巨大。第二,《商标法》对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保护是持鼓励态度的,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

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而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的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显然,判决书所引用的规则已经不局限于商标的音、形、义、构图、颜色等要素的机械对比,而是更关注于商标中最具识别性的要素。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其中最引发争议的有两条:(1)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2)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后者涉及的是商标管理权与质量监督权两种行政管理职权的分工的争议,而前者正是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本身的音、形、义所作的严格限制。

事实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出于外观设计的需要,在不改变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往往有必要对商标的字体、构图等作一些调整,为此,商标使用人就不得不再另行申请一个沈阳商标注册。同时,很多侵权人也利用了这种机械的限制,把显著性相同而音、形、义存在一定差别的文字或图形注册为商标,然后大肆制作仿冒商品。

对此商标所有人不得不考虑把商标音、形、义的各种变化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防止他人仿冒。上述种种情况的存在使我国成为有名的商标申请大国,几乎每个稍有名气的商标均会随附申请几十个近似的商标。而国外商标法确立的是要素不变的原则,即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改变商标的标识,但不能破坏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商标作一些不破坏显著性的修改,而他人使用音、形、义有差别而显著性、识别性相同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否被恶意使用才是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可的要素比较原则跟国际通行的判断原则更为接近。根据这个原则,如果某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为AB,则他人使用的任何包含了A、B或AB的商标均构成近似,不管他加上前缀、后缀还是其它音、形、义有差别的修饰。从而商标侵权可以毫无争议地被认定。

商标显著性(DISTINCTIVENESSOFTRADEMARK)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商标具有显著性是取得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例如我国商标法即要求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性,按强弱不同可以分为相对显著性和绝对显著性。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INHERENTDISTINCTIVENESSOFTRADEMARK),商标在同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时,消费者会立即认为它是在标指这一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可以直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商标的获得显著性(ACQUIREDDISTINCTIVENESSOFTRADEMARK)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品质的词汇或特征,消费者一般不会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起不到区别出处的作用,但如果经过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消费者事实上已经将该标记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则该标记即获得了显著性,因此也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先天显著性(aprioriDISTINTIVENESS)即固有显著性。后天显著性(aposterioriDISTINCTIVENESS)即获得显著性。内在显著性(INTRINSICDISTINCTIVENESS)即固有显著性。外在显著性(EXTRINSICDISTINCTIVENESS)即获得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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